元旦起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行政处罚将出新规定,违规者将受重罚
加入时间:2012-12-27 15:45:56 当前新闻点击率:5700
【普朗医疗】讯 无论是药品还是医疗器械都和百姓的健康紧密联系,对于部分制售假劣药械产品的行为,相关单位也给予了一定的处罚。据悉,从2013年元旦开始,国家药监局将正式开始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处罚新规定--《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当然,规则对生产销售假劣药械行为将给予重罚。那么,哪些行为将受到从重处罚?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将被按照“情节严重”进行处罚? 8种违规将从重处罚 新规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 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 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生产 、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或者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重犯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 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 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 不符合标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 7种情形按“情节严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处罚:药 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或者违法使用原料,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的;药品生产中违法使用辅料,生产的药 品为劣药,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建立或者未执行药品和医疗器 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存在安全 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召回 产品,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发现其销售的药品或者 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不通知生产企业或 者供应商,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 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难以追缴、危 害难以消除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