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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重新整理医疗器械“黑名单”,新增十多种违法行为
加入时间:2012-11-30 11:39:12  当前新闻点击率:4169

      普朗医疗器械网资讯:距离医疗器械“黑名单”制度实行已经有了将近2个月的时间,各地都表现良好,少有违法行为发生。近期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昨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实施〈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在本份规定中指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药品、医疗器械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将在市药监局官方网站上进行曝光,起到警示作用,也方便群众避免买到此类产品。

这10种情形具体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或者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情节严重,或者其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被吊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在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伪造生产、购销记录、检验报告或者国家机关批准的证明文件的;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擅自违法改变生产工艺、配方或添加违禁物质,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责任人员受到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处罚的;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此外,对列入国家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及市局“重点监管名单信息公告栏”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员,应根据违法案件具体情形,采取相关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