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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医疗器械检查乙肝病毒携带者也可以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加入时间:2012-05-23 16:15:35  当前新闻点击率:7022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更不能以携带乙肝病毒为由辞退员工,想必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然而根据医疗器械网的最新消息报道显示,近日我国已经修改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一条就是允许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相应工作,这也是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极大的安慰。但同时也作出了新的规定,例如就职者需通过医院的相关医疗器械检查,而且不可以“留长指甲”。

    这项新规的出台将有利于维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尊严和基本的就业权利,也更加的人性化、更加合理。对此,医疗器械网对该规定的出台表示欣慰。 与此同时,该规定还规范了其它一些内容。

    工作人员禁留长指甲

    新规要求,工作人员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且增加工作人员“不留长指甲”的要求。

    按照现有传染病防治法要求,新规删去体检中原“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应调离工作”的规定,乙肝携带者今后也可从事幼托工作。但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因病缺勤要加强随访

    《规范》明确提出,对因病缺勤的儿童要加强随访,以做到传染病人早发现,发现可疑病例及时隔离控制,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新规还明确,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膳食费须每月晒账本

    修订后的《规范》新增卫生保健工作职责、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等内容,并调整细化原有条款,以增强实际工作中的可行性、操作性,其中饮食安全为重点内容。

    《规范》对儿童膳食费的管理提出新要求,规定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收支盈亏不超过2%。并要求由专人负责托幼机构的膳食,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

    户外活动至少两小时

    修订后的《规范》在“一日生活安排”部分特别强调了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提出在正常情况下,全日制儿童户外活动时间每天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并对儿童进餐和午睡等主要生活环节明确时间要求。

    新规还明确,体格锻炼要根据儿童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开展,掌握运动强度和运动量,保证儿童运动场地和运动医疗设备的安全,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新《规范》不仅解决了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幼儿工作的难题,而且是幼儿工作更加规范、明了,对我国的幼儿事业来说具有很大的帮助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