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五个国家的医改模式的不同
加入时间:2011-10-27 09:27:50 当前新闻点击率:4552
英国——医药分家
医疗改革是世界性难题,在英国、北欧、南欧以及众多英联邦国家和地区实行的“国民健康服务”,也被称为“英国模式”(简称NHS)。
NHS实行医药分家制度。医生开药方,患者要到独立于医院的药店买药,政府对药价控制很严,鲜有医生乱开昂贵药物的现象。医疗费用过高的原因在于政府投入不足,医生靠卖药赚钱,从制药厂到患者的中间环节太多。因此,应该增加政府投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重点解决医药不分和以药养医等体制性问题,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
国家医疗保险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医疗保障具有公平性和广泛性。这种模式宏观效率较高。一方面,国家介入到医疗保险的所有方面,积极参与医疗保险的管理和资金的筹集及支付,可以较好地保证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另一方面,公共卫生和预防工作较好。
其缺点是:第一,政府承担了大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仅会对财政支出造成压力,而且医疗费用无限度增长成为该模式最大的困扰。
第二,医疗器械行业服务微观效率低。由于医疗属国家经营,医护人员获得的报酬与其劳动量并不挂钩,因此医生工作积极性差,医疗服务效率低下。第三,医疗需求过度。由于实行的是几乎免费的医疗服务,由此可能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进而导致医疗服务供给不足。
美国——按市场法则经营
目前,美国有70%的人口接受私人或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10%是65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国家提供医疗保险;10%贫穷人口由国家提供医疗费用;10%的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护措施。美国这种以自由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制度,其优点是受保人会获得高质量、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但这种制度往往拒绝接受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因此其公平性较差,一方面会造成其总医疗费用的失控,其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是世界最高的;但另一方面仍有3000万人得不到任何医疗保障。
商业性医疗保险制度的优点是:
第一,以市场化为主,医疗保险产品不断创新,种类繁多,可满足人们不同的保险需求;
第二,医疗以私人经营为主,其创新性强,服务质量高,医疗水平等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其缺点是:
第一,公平性和覆盖率差。这种以商业医疗保险为主、按市场法则经营的保险制度,表现为一种“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关系,往往拒绝接受健康条件差、收入低的居民的投保,在公平性上有一定缺陷。第二,医疗价格高,费用难以控制。私营医生和医院为了增加收入,一方面提高服务价格,另一方面诱导病人增加医疗需求,使得医疗费用节节攀升。第三,公共卫生的预防较弱。
2010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病人保护和经济适用医疗法案》,后被奥巴马总统正式签署为法律。该法要在今后4年中逐步实施,旨在继续扩大国家保险的覆盖面,在“全民医疗”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德国——“富人”靠医保,穷人靠补贴
德国是社会保险的发源地。国家的法律规定,人人都应购买医疗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政府意图以此来实现社会统筹和互助共济。所不同的是,高收入者可选择参加较为昂贵的私人医疗保险或者是国家强制的社会医疗保险,低收入者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而低收入者和贫困者可得到较多的政府补贴用以支付医保费用。
这是一种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提供的医疗保障模式,也被称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是“全民医保”的另一种模式。在这一模式下,需要通过社会保险为主的方式筹集医疗卫生资金。因此,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体系相互分离,雇主和雇员向作为第三方的保险机构缴费,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公立、私立都可以)签约以提供服务。
这种强制性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早期诊断;疾病的治疗;病愈后的身体康复;生病期间的护理;妇女孕期以及哺乳期间的有关待遇等。社会保险主要由大约500个地方疾病基金进行组织,这些基金相互独立、自我管理,以协议价格的方式对提供保健保险的医院直接进行补偿。总体上,由这些基金支付的费用大约占卫生保健支出的70%。法律要求疾病基金必须提供全面的“一揽子”保健,包括由私人医生提供的急诊保健、医院保健、护理院保健,以及一系列的预防服务。
加拿大——市场与政府参与相结合
加拿大医疗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直接管理医疗保险事业。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市场与政府参与相结合。
具体来说是在政府财政资助下,由私人提供具体医疗保健服务的医疗保障体系。它的经济效益体现在由“单一财政费用支出”系统控制的经济,以及有一定竞争机制的医疗保健经济市场,即市场经济和加强政府参与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同时,它通过税收作为资助医疗财政的途径非常有效便捷,避免了建立不同缴费方法所带来的问题。此外,加拿大还有主要针对政府医疗保险不包括的医疗费用而设的延伸医疗保险,一般由雇主交纳保费。
在加拿大,医院为政府开办(95%以上的医院是非盈利的),但所有的医生都是独立的个体行医者,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医生与医院之间只有业务协作关系,而无经济关系。大部分医生是以“费用--项目”的形式获得酬金。即每一种医疗服务项目被冠以固定的酬金,医生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的种类和数量获取酬金,也有的医生是通过工资或其他方式获得酬金。因此,医院有控制总费用的责任,医院有权控制每天的床位数目以及医疗工作人员的搭配。另外,联邦政府还监督各省、自治区政府严格按照《医疗保健法》的要求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否则,联邦政府对所资助的经费予以适当的罚扣。
日本——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分担
日本公共医疗保险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适用于受雇人员的医疗保险,保险对象主要是产业工人、公共事业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等在职职工及其家属,成为“雇佣者医疗保险”。另一类是“国民健康保险”,主要是以农民、自由职业者、无业失业者等非受雇于他人的人为对象。不同医疗保险制度间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
日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企业和国家共同分担。个人交纳比例甚小,费率约是工资收入的8%。国家机关和企业的职员,每月从工资中直接扣除;而处于游散状态的农民和私人企业,则按月定期到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缴费;失业者和孤寡者,有失业保险金和遗属年金为他们提供医疗保费。
目前,日本全国有近百万家医院、诊所为医保患者提供服务,日本国民可持医疗保险卡到其中任何一家就诊。
日本的医疗价格监管也比较完善。费用主要就是诊费和药费。医疗诊疗的每个行为和用药的价格都由国家确定,政府还经常根据物价因素等诊疗项目及药品价格进行调整。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步伐加快,医药费不断攀升,保险费严重不足,再加上全民保险制度的确立,高额疗养费领取制度的设立,以及建立老人免费医疗制度等等问题逐渐出现,日本医疗服务在财政上的负担十分沉重。因此,确定财政的合理负担,抑制财政负担的过大,成了政府改革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日本政府相继在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医疗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上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提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的比重,改革老年人健康保险制度,完善医疗报销体系,建立护理保险制度还有加强预防保健工作----------------酶标仪生产厂家,普朗医疗网编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