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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证明医疗公证是解纠纷的制度尝试
加入时间:2011-10-20 09:01:42  当前新闻点击率:4554

        近日,浙江湖州市中心医院在全市率先推出的一项制度——医疗公证制度,受到中央、省级媒体及省卫生厅等部门关注。据该医院介绍,医疗公证的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效化解了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甚至导致恶性事件的发生。就在9月,北京市同仁医院的一名女医生被砍17刀,这一现象再次引人关注。2009年,卫生部副部长尹力指出,由于多种因素,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和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发生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事件高达上万起。

  人们注意到,在化解医疗纠纷上,各地都进行了努力尝试。比如,贵阳市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不得私了,必须申请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云南建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今年内,全省129个县(市)区都将设立“医调委”作为相对独立的第三方免费介入处理医疗纠纷。

  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引入,有效果但不显著。但勿庸讳言,究其原因,在于这种调解属于事后之补,仍难对既定事实进行确定。如何将第三方体系引入医患之间,作为医疗服务合同的前置条件,使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得到明确,医疗公证制度应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医疗纠纷产生的根源,还是社会诚信体系遇到了挑战。在道德一时无力回归的情况下,用较为公正的仲裁体系有效介入,就能弥补双方的先天偏见,使医疗规则不因信任缺失而失灵,这可以算作一种折中之法,亦可作为法律手段对道德的救赎。对此,有人并不认同,认为这有责任转嫁之嫌。同时,在手术之前,已经有了院方与患者家属之间的协议,公证只是多此一举。

  不可否认,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证”在法律上只是起到加强证据的法律效力的作用,甚至,“公证”并不能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该“医闹”的还得“医闹”。然而,这种判断显然是注重了形式,而忽略了程序上的差异。病人家属跟医院之间的协议,代表的是双方,却没有得到第三方的佐证。公证的参与,一方面是多了一道法律程序把关,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第三方证明;另一方面,公证对医患双方的责任都进行强化和明确,对后果和风险进行了再次告之。这种形式的变化,为双方建立基本的信任,找到了一条出路。有助于双方放下心理包袱,轻装上阵,共同追求终极目标。公证参与即便在最终化解纠纷上可能无力,但在事前防范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湖州市四年运行取得的经验表明,这套体系是有效和可行的。

  在其他程序依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公证哪怕只具心理宽慰的作用,也值得一试。至少,这总比因为忌于医闹的后果,医院以各种理由变相拒收病人,让一些人无处可医更好吧。

       公证的参与,为医患双方建立基本的信任,找到了一条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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