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出台,明年4月施行
加入时间:2015-12-25 09:29:16 当前新闻点击率:4343
鱼龙混杂的家用医疗器械市场正在政策压力下得到肃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布《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并将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规则》明确指出,医疗器械通用名称除符合规则规定的相应要求外,不得含有“型号、规格”、“人名、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其他类似名称”、“最佳、惟一、精确、排他性的词语”、“说明有效率、治愈率的用语”等9项禁止性要求。 《规则》要求,医疗器械通用名称中不得含有图形、符号等标志;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某种疾病具有治疗作用的词语,或含有表示功效、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或者夸大适应症的内容,或含有“美容”、“保健”等宣传性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规则》明确规定了医疗器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否则今后将不予审批。出台命名规则,可以对目前产品名称中存在的词语结构、禁用词等问题进行规范,解决因命名不准确、不科学而导致的医疗器械名称混乱、误导识别等问题,逐步实现医疗器械命名规范化管理。 据了解,作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规则》是首部针对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法规性文件。这一项规定是新《广告法》的延伸,对于直面消费者的器械企业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也意味着我国医疗器械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