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中套取医药、医疗器械费报销资金的现象如何杜绝?
加入时间:2012-02-10 10:40:41 当前新闻点击率:6015
随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深入推行,报销比例逐步提高,广大农民的医药、医疗器械费用负担明显减轻。从而,老百姓对医药、医疗器械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但由于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导致看似增长的收入中,真正属于医疗机构的赢利却只占较小比例。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地区出现了医疗机构在合作医疗药费报销中推销假冒保健食品,以此来套取门诊医药、医疗设备费报销资金的现象,应该引起重视。 医疗机构可否销售保健食品,国家尚无明文规定,各地做法各异,社会对此看法也有所不同。赞成者认为,对非政府机构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加之一些基层医疗机构过去就有销售保健食品的传统,还有些地方多年前出台了“医疗机构销售保健食品卫生许可”的规定,一些基层医疗机构也取得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反对者认为,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其业务活动只应与诊断和治疗疾病有关,因此,医疗机构销售的只能是药品,并且只能通过处方销售药品,而处方是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不能开具除药品和医疗器械之外的产品,所以,医疗机构不应销售保健食品。大多数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也明文禁止医疗机构销售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的行为。 综合分析这两种观点,禁止医疗机构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利益和普通百姓的利益。一则可以防止医疗机构借机销售保健食品等非药品牟取暴利;二则可以避免医疗机构以销售药品的名义坑骗群众;三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规定》等规范医疗机构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规章,都含有不准许医疗机构销售保健食品的意思。 那么,医疗机构为什么会向农村群众推销假冒保健食品呢?一是农村群众医药、医疗器械知识缺乏,不能准确辨别药品和保健食品,容易受到蒙骗;二是随着农村群众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对补钙、补锌、补血、减肥等药品有需求,但这些药品却不属于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个别医疗机构正好抓住了群众的这个需求,投其所好;三是经过审批的真正的保健食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同类药品,利润空间较小,而假冒保健食品则进购价格低廉,销售价格相对较高,容易获得更大利润;四是国家对药品监管较为严格,而对保健食品监管力度较小,容易钻政策空子。 个别基层医疗机构假借合作医疗报销门诊药费之机,纵容、鼓励、劝说群众购买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害国害民,严重影响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直接损害政府形象,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严肃查处。同时建议国家局清理完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数据库,对原来卫生部审批的和后来国家局审批的保健食品实行一库管理,对有关省、市、自治区自行审批的保健食品限期清理,要求其一律申请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严格行政许可和退出机制,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2005年7月1日前做出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复查,实行效期管理;出台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规定,切实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禁止医疗机构销售保健食品等非药品。合作医疗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单品种核查,彻底杜绝骗保行为。 文章来源--普朗医疗器械厂家网编发表,转载请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