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新格式
加入时间:2015-09-01 08:44:10 当前新闻点击率:2991
江苏省局在2015年8月11日时,发布《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苏食药监械管〔2015〕202号),文件从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仍在南京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出口销售证明。9月1日之后将向出口企业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CERTIFICATE FOR EXPORTATION OF MEDICAL PRODUCTS)。办理所需材料主要有: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书登记表,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备案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的保证声明等。办理结束后出口证明内容将在市局网站公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通告)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保存出口产品档案。内容包括已办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出口备案表》、购货合同、质量要求、检验报告、合格证明、包装、标签式样、报关单等,以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 市局医疗器械处将根据第18号通告加强对出口企业监管,凡生产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企业信用等级较低或在生产整改、涉案处理期间的,不予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的,5年内不再为其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并将企业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予以通告。 |